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连检二部刑不诉〔2021〕Z2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31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地址江西省赣州市**县**镇**村**组,现住福建省连江县**镇**厂**宿舍。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2日被连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连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0日23时28分许,被不起诉人林某某醉酒后驾驶闽AJ****小轿车从连江县坑园镇往下宫乡下宫村方向行驶,途径下宫乡可门物流公司门口时被民警查获。经福建省南方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林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83.96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2020年11月12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主动到连江县公安局下宫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连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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