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海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龙检一部刑不诉〔2020〕85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681198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龙海市**镇**村**号,住址**。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7日被龙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龙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3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林某某酒后驾驶一辆无牌二轮摩托车,从龙海市紫泥镇城内村出发往该镇金定村方向行驶,途经该镇仁和村卫生门口路段时被龙海市公安局民警查获。经福建历思司法鉴定所鉴定,林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4.7mg/100ml。
本院认为,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罪行、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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