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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林某某危险驾驶案)_龙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龙港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龙检一部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男,197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30327197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港市**路***号。因本案于2020年5月4日被龙港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龙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醉酒(血液中乙醇含量181mg/100ml)后驾驶无号牌轻便正三轮摩托车从龙港市金河路**号出发沿龙港市宫后路往财富广场方向行驶。当日23时47分,被不起诉人林某某途经龙港市财富广场中心前路段时被龙港市交警大队民警现场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酒精呼气测试单、驾驶人信息查询单、饮酒驾驶核查记录、前科核查记录、血样提取登记表、现场吹气及取样照片、户籍信息;

2、证人证言:归案经过;

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的供述;

4、鉴定意见:法医毒物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为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根据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龙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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