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北检一部刑不诉〔2020〕23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7241972********,汉族,四川省安县人,初中文化,住绵阳市安州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8日被北川羌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5月20日21时08分许,被不起诉人林某某酒后驾驶其妻子吴某某所有的川BG****号轻型普通货车从绵阳安州区黄土镇往北川永昌安昌城区方向行驶,当车辆行驶到辽宁大道北川西羌南桥桥头时被现场执勤交警查获,经鉴定,林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21.8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其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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