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0122********0033,汉族,大学文化,长春市**局**区**副局长,户籍地吉林省长春市**区,现住长春市**区**小区**号楼*-****号房。因涉嫌受贿罪,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2月14日由长春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春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涉嫌受贿罪,于2018年12月14日移送长春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长春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月10日将该案移送我院管辖。我院于2019年1月10日收到卷宗伍册。
本院于2019年2月25日退回调查机关补充调查,调查机关于2019年3月2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2月10日、2019年4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于2013年至2015年期间,利用担任农安县**局副局长的职务便利,为吉林*****事务所在**和**方面提供帮助,分三次共收受该所所长姜某某给予的人民币90,000.00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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