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甲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3月19日第一次退回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补充侦查,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于2019年4月1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5月31日第二次退回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补充侦查,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于2019年6月2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5月9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本院于2019年7月12日至10月28日中止审查起诉期限;本院于2019年11月12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6年9月1日,被害人余某某(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法人、地址:深圳市宝安区**街道**工业区**栋**楼B)等人到宝安经侦大队报称:其公司从2015年4月开始给深圳市**胶粘制品有限公司(深圳市宝安区**街道**工业区**大道**号**楼东北方**格)供货,刚开始货款月结,后来**公司付款拖延,余某某一方在2016年3月份开始限量供应。2016年5月,**公司老板林某丙找到余某某称现金支付货款让被害人供货,要求在7月份开始大量供应,林某丙在收到货物后于8月25日公司关门逃匿,手机不接,无法联系,被害人认为其涉嫌合同诈骗。
犯罪嫌疑人林某甲系深圳市**胶粘制品有限公司的法人、全资股东,任总经理,与丈夫陈某某估共同经营该公司。2015年4月至2016年8月,林某甲在明知公司没有支付能力的情况下,采用虚假名字“林某丙”及开空头支票的方式向多家供货商采购3M胶等原材料,然后低于进货价卖出套现,并与2016年8月套取货款后逃逸,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经统计其共骗取六家供货商货物价值400多万。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宝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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