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南检公刑不诉〔2021〕Z5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522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广东省陆丰市甲子镇**区**区**区**巷**号。2019年9月25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执行逮捕,2020年2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6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案于2020年1月3日退回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补充侦查,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于2020年2月3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冒用惠州市**门业有限公司的名义与被害单位广州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合同,骗取定金人民币81720元,用于个人挥霍后逃匿。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无法证实被不起诉人林某某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依法扣押的OPPO牌黑色手机1台予以发还。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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