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绍柯检一刑不诉〔2020〕851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女,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251993********,汉族,中专文化,居民,住福建省霞浦县**大道**号**家园**幢**梯**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1日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入职宁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从事淘宝推广、代运营等相关业务,并于2020年12月开始担任业务组长,伙同李某某、张某某、石某某等人,利用“新店提取”软件获得淘宝新开店铺信息,通过旺旺、微信联系上述店铺店主发布不实广告信息,再通过**公司统一制作的“话术”引诱被害人加盟成为入驻商,并为被害人淘宝店铺进行装修、提供上架产品等服务,骗取被害人信任;再利用话术向被害人推销公司的推广服务、代运营服务,承诺被害人支付费用后被害人淘宝店铺的交易量、信誉等级、店铺盈利均可达到合同约定的内容,同时承诺一定时间内若被害人店铺盈利利润低于其所支付的费用一定倍数则全额退款,从而诱使被害人签订合同并交纳费用。在被害人交纳费用后,**公司实际无履行全部合同的能力,仅能为被害人店铺提供挂流量、有限次数的刷单等服务。截至2019年12月20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通过上述手段从被害人处骗得金额为33424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结伙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已退缴违法所得,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扣押物品解除扣押,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绍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4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