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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林某某合同诈骗案)_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雷检一部刑不诉〔2020〕82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41977********,汉族,中专文化,广东省雷州市人,住雷州市**街道**大道**号**栋**房,无业,无前科。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3月12日被刑事拘留,于2019年3月15日被雷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2月5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雷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1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2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于2018年11月8日到位于雷州市**镇国防路的雷州市**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租赁了一辆粤G*****的丰田牌凯美瑞小车,合同约定租期从2018年11月8日至2018年11月25日,租金为250元一天。林某某当天即通过微信向该公司员工吴某某转了600元押金及1000元租金,同年11月13日至12月1日又分四次总共支付了3000元租金。2018年12月初至2019年1月初,该车上所安装的GPS定位系统无法正常定位,被害人吴某甲也无法联系林某某本人。2019年1月22日,林某某将租赁的粤G*****丰田牌凯美瑞小汽车开回交还租赁公司。2019年1月25日,经雷州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该车的市场价格为人民币13万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林某某以其真实身份与对方签订租赁合同后,有部分履约能力,同时亦有积极的履约行为,虽然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存在涉案财物暂时不能返还的情形,但不能由此推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后被不起诉人林某某主动将涉案车辆交还租赁公司,也未造成被害人的实际财产损失。本案不存在合同诈骗的犯罪事实,林某某的行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侦查机关依法将扣押林某某的一部Honor手机返还当事人。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湛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雷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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