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一部刑不诉〔2020〕102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2319**********,汉族,小学肄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西峡县**镇**村,现住西峡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6月10日被西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7日下午16时许,犯罪嫌疑人林某某在西峡县回车镇油坊村下林营组笊篱沟种地时,用打火机将地里杂草点燃,引起回车镇油坊村下林营笊篱沟山坡失火。
经鉴定:森林火灾现场过火林地总面积为27104平方米,地类为有林地。其中227平方米林种为防护林,树种为栎类;26877平方米林种为经济林,林种为核桃。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西峡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二〇二〇年八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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