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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林某某妨害公务案)_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检刑不诉〔2020730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男,1964****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2261964********,汉族,农民,住浙江省宁海县********号。200952日因盗窃被宁海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二十日20091218日因犯盗窃罪被奉化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0年7月24日刑满释放;201341日因赌博被宁海县公安局决定罚款人民币五百元2014812日因犯盗窃罪被宁海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9423日因盗窃被镇海公安局决定行政局拘留十五日。201952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宁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910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宁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4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9日上午8时许,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因涉嫌盗窃被带至宁海县桃源派出所接受调查。在审讯期间,被不起诉人林某某被约束在审讯椅上。民警戴某某走近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并与拒不供认盗窃行为的被不起诉人林某某起了争执。在争执过程中,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情绪激动用头部去撞击戴某某并谩骂,戴某某用手去捂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嘴巴,被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咬伤右手食指。经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戴某某右手食指伤势已达到轻微伤程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林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宁波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宁海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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