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林某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案)(公开版)_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朝检公诉刑不诉〔2020〕378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3011981********,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街**号**栋**,现住址北京市朝阳区**街**号**座**,因涉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于2019年8月2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江阿源,四川原则律师事务所。

本案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林某某涉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2020年2月6日至2020年3月2日,2020年4月17日至2020年5月12日);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2020年1月26日至2020年2月9日、2020年4月3日至2020年4月17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自2017年5月至2017年12月间,在北京市朝阳区**园**号楼**有限公司等地,为加快**公司对**电视剧的审查购买,分两次通过中间人李某某向**公司**王某某行贿共计人民币20万元。其中,王某某、李某某分别收受人民币10万元。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于2019年8月27日被朝阳分局民警抓获归案,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林某某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系初犯,主观恶性不深,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6月12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