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珠香检公诉刑不诉〔2019〕255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723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明珠南路**号**栋**单元**房。因寻衅滋事嫌疑,于2018年11月12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2月19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执行逮捕,于2019年1月10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月2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了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3月4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19年3月27日公安机关补查重报;2019年5月6日再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19年5月28日公安机关再次补查重报。
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11月10日晚上,被不起诉人林某某与姚某某、赵某某、鲁某某、钟某某、陈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在珠海市香洲区**KTV—楼城市客栈会所唱歌喝酒至凌晨3时左右。当姚某某、钟某某、鲁某某等人打算乘坐出租车离开时,因车资问题,姚某某与出租车司机被害人李某某发生口角,姚沛军对被害人李某某进行殴打,被不起诉人林某某与赵某某、钟某某、鲁某某等人亦上前对被害人李某某进行围殴后准备拦其它出租车离开,但被其它在场出租车司机制止不准离开,姚某某又与出租司机发生口角,接着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和姚某某、钟某某、鲁某某、赵某某、陈某某等人与出租车司机发生打斗,导致被害人李某某头部受伤,被害人朱某某、苏某某皮肤损伤,被害人苏某某的三星牌手机被摔坏,被害人苏某某驾驶的大众牌出租车前挡风玻璃被砸烂。经鉴定,被害人李某某右侧上颌骨额突及鼻骨右侧份骨折,所受损伤为轻伤二级;被害人朱某某面部皮肤擦伤,所受损伤为轻微伤;被害人苏某某左膝表皮剥落,所受损伤未达轻微伤。经认证,被害人苏某某的三星牌手机损失价值人民币390元,大众牌车辆损失价值人民币515元。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被不起诉人林某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认定其构成寻衅滋事罪的证据未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无法排除合理怀疑,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珠海市人民检察院请求提起申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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