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株天检一部刑不诉〔2020〕104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430221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湖南省株洲市渌口区**乡**村**组**号**号,现住址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栋**房。曾因吸食毒品,于2016年被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行政拘留12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5月28日被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监视居住;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本院依法对其重新办理了监视居住。
本案由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侦查终结,以林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10月20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补侦完毕后于2020年11月20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7年10月28日凌晨,林某某、刘某某等人在株洲市天元区圆方路吃宵夜,后林某某与邻桌吃宵夜的田某某发生口角。林某某感觉自己被欺负,于是回到自己那桌喊上刘某某等人帮其出气。随后刘某某出于朋友义气,捡起地上的空酒瓶砸了田某某头部。经株洲市公安局法检所鉴定,田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本院认为林某某指使刘某某随意殴打他人的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林某某与刘某某有共同犯罪的故意,林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以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株洲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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