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宜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信检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921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信宜市,住信宜市**镇**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18日被信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信宜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同年10月10日继续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信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7日15时许,信宜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侦查中队民警在信宜市**镇**村**路段执勤,查扣了陈某某本已达报废标准的粤K*****号牌黑色嘉陵牌二轮男装摩托车1辆。在场群众对交警查车不满,在交警雇请的拖车把摩托车拉走的过程中起哄并把拖车拦停,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林某甲以及两名身份不明的男子爬上拖车,把该摩托车解绑后从拖车上抬下交给现场群众。
林某某于2020年6月18日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本院认为,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是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信宜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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