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检一部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301963********,汉族,小学文化,山东省平邑县人,住平邑县**镇**村,农民。2019年11月29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平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2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系林某甲渔业队的工人。2019年2月27日,山东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使用冲锋舟在某某水库进行测量作业时,林某乙(另案处理)安排林某某驾船将施工用冲锋舟逼停在水库内扣住,林某乙以水库有纠纷为由组织施工;3月份,林某甲两次安排林某某等3人在施工单位冲锋舟周围和建桥施工水域布设渔网;林某甲等人到施工现场阻扰工程施工,林某某帮其站场。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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