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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林某某寻衅滋事案)_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潭岳检公诉刑不诉〔2020〕80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3021989********,汉族,大专文化,湘潭市**环境局技术员,家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路**号**单元**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8年8月8日被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8月14日被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8月15日被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解除取保候审。2020年4月2日经本院决定,被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2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5月1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2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5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1月7日23时许,黄某某(起诉至法院)伙同肖某甲、毛某某(不起诉)、肖某乙(不起诉)及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到湘潭市岳塘区潮人酒吧喝酒。到了1月8日凌晨0时许,黄某某和肖某甲等人先行在潮人酒吧门口等,毛某某就到潮人酒吧外面的小卖铺买香肠,但是同时在买烤肠的赵某某己经将所有烤肠买下,随后毛某某与赵某某就香肠价格问题发生争执,毛某某的朋友肖某乙借着酒劲,逞强斗狠,就从身后推了一下赵某某,随后毛某某采取推搡、肖某乙采取头顶、肖某甲采取拍打头部的方式对赵某某殴打,被害人肖某丙见到朋友赵某某被打,遂从店内出来帮忙,打了肖某乙头部一拳,站在一旁等待的林某某上前帮忙打了肖某丙一下,随后肖某丙、赵某某和毛某某以及肖某乙、肖某甲打起来,肖某甲揪住肖某丙的头发,赵某某推搡肖某乙,后双方被酒吧保安以及朋友扯开。但随后肖某甲再次与赵某某的女性朋友发生冲突,打了赵某某女性朋友头部一拳,赵某某便再次和肖某甲等人打起来,双方再次被保安劝开。等到赵某某准备进店的时候,肖某甲再次逞强斗狠,走进店内抓住赵某某的头发,肖某丙见状便冲过来将肖某甲往店内拖,随即双方人员再次打起来了,肖某甲和肖某丙互殴,被不起诉人林某某上前帮忙抓住肖某丙衣领,肖某丙打了林某某一拳,被不起诉人林某某随即还打一拳,然后被扯开,随即黄某某冲进人群,朝肖某丙踢了几脚,并且站上沙发不顾保安劝阻仍然朝肖某丙嘴部打了一拳然后再次对肖某丙拳打脚踢,随后双方被保安分开。

经湖南融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鉴定人肖某丙所受损伤构成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认定被不起诉人林某某与黄某某具有共同寻衅滋事的主观故意证据不足,不符合共同寻衅滋事罪的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湘潭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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