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越检一部刑不诉〔2020〕Z310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811982********,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清远市英德市**村**组,现住广州市越秀区**街**巷**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20年7月3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16日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由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日l0时许时,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因自己的小型汽车(粵RG****)轮胎两次被人扎坏,怀疑是吕某某所为,于是将吕某某停放在广州市越秀区**街**巷的一辆车牌为粵A55****的小型汽车四条轮胎各划了一刀,又将该车的所有车玻璃打破(经价格部门认定,财物损坏总价值人民币7154元)。之后,林某某还用电子称砸伤吕某某头部致其轻微伤。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随意殴打他人、任意损毁公私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涉嫌寻衅滋事罪。但鉴于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犯罪情节轻微,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表示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积极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因此,对林某某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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