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文昌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文检一刑不诉〔2020〕Z49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4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路**号**室,现住该处。因寻衅滋事,于2019年3月8日被文昌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3月23日被文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4日因本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于同日被文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文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24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两次(自2020年5月22日至7月13日;自2020年8月13日至9月11日)。
文昌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3月8日4时许,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叶某某和数名朋友在文昌市**镇**路**夜宵店吃夜宵,陈某某和朋友“老某某”“阿某某”三人因琐事向林某某、叶某某等人叫骂,双方叫骂几句后陈某某三人随即离开。不久后,陈某某三人手持自制砍刀返回,持刀向林某某、叶某某等人追砍。林某某、叶某某等人均到**夜宵店内躲避,随后拿起夜宵店内的砂锅、扫把、塑料椅子打向陈某某三人。其中林某某手持塑料椅子主动冲过去和对方打斗,叶某某冲进**夜宵店后厨找到一把菜刀后,冲出店外,挥刀砍向陈某某三人。陈某某三人不敌叶某某等人,被叶某某、林某某等人追打。陈某某三人从**路**夜宵店前被追到路对面的**酒店附近,叶某某、林某某等人仍穷追不舍一直追到一商业街才罢手。在追打期间,陈某某手持的砍刀掉在地上,被林某某等人捡起后追砍,陈某某头部被砍刀砍中数刀(其中一处伤势被评定为轻伤二级)。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文昌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符合起诉条件。经本院检察委员会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文昌市人民法院起诉。
检 察 官:崔林虎
2020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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