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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林某某寻衅滋事案)_龙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龙港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龙检一部刑不诉〔2020〕99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71989********,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路**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29日被龙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0日被取保候审,同年8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龙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5日中午,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的母亲陈某甲及姐姐林某丙与被害人朱某甲等人因店铺权属在龙港市龙珠佳苑15幢一楼发生肢体冲突,龙港市公安局民警出警到现场后依法将双方传唤至公安局接受调查。当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明知公安机关已介入调查的情况下,认为其母亲陈某甲、姐姐林某丙被人殴打,为发泄情绪,纠集陈某乙、蔡某某(另案处理)驾驶两辆叉车将三台机器堵住龙珠佳苑15幢一楼数间店铺门口,并指使陈某乙、蔡某某操作叉车冲撞店铺,引起二楼住户及周边群众恐慌,并导致该处数间店铺及店铺内物品损毁(经鉴定,损毁物品累计人民币5452元)。案发后,双方民事部分已调解,被害人朱某乙、朱某甲等人表示谅解被不起诉人林某某。

2020年4月28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按照公安机关的安排,以打电话的方式通知陈某乙到指定地点。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调取证据清单、朱家斗村土地整理异地安置规划用地红线图、人民调解协议书、恳请不追究法律责任报告、谅解书、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控告书、朱家斗村易地开发协议、委托建设合同、卖尽契、收条、转账凭证、协议书、证明、体表原始伤情记录及照片、户籍信息

2.证人证言:证人林某乙、杨某某、朱某丙、朱某甲、吴某某、严某某、陈某丙、陈某丁、朱某丁、朱某庚、陈某戊、林秀慧、陈某甲、朱某戊,归案经过;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朱某乙、朱某甲、李某某、朱某己的陈述;

4.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及同案人员陈某乙、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意见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勘验笔录、人身检查笔录;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因其犯罪情节轻微,民事部分已调解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且有立功情节,并自愿认某某,悔罪态度较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为切实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根据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温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龙港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龙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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