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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林某某开设赌场案)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隆检一部刑不诉〔2019〕10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001199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住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镇**村委会**组。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4月19日被保山市公安局工贸园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月16日被保山市公安局工贸园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保山市公安局工贸园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2019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先后于2019年8月16日、同年10月16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19年9月16日、同年11月16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下旬至4月4日期间,李某甲、李某乙、霍某某、余某某、李某丙(均另案)相互邀约入股多次在霍某某、余某某家开设赌场抽头渔利,贾某某、张某某(均另案)受股东邀约到赌场向参赌者放贷提供赌资。

2019年4月3日晚,被不起诉林某某受张某某邀约到李某甲等人在余某某家的赌博现场放贷,为赌客提供赌资。

    同年4月19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主动到保山市公安局工贸园区分局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的帮助行为,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具有自首情节,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责令具结悔过。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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