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山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江检一部刑不诉〔2020〕105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女,198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308241984********,汉族,文化程度高中,住浙江省开化县**镇**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月29日被江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9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份至2019年5月份期间,被不起诉人林某某通过徐某某(另案处理)开通“辣手麻将”游戏代理号及亲友圈,在微信、吹牛等聊天工具上组建供他人赌博的聊天群组,组织参赌人员在“辣手麻将”其亲友圈内采用打麻将、打双扣等方式进行赌博。参赌人员以2元或3元每分的赌注结算赌资,林某某负责充值房卡,并每局从赢钱最多的参赌人员处(赢分低于10分的不抽头)收取2元或3元的抽头。林某某共抽头获利10000余元。案发后,林某某退出全部违法所得。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主动退赃、初犯、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林某某违法所得及作案工具由江山市公安局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3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