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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林某某开设赌场案)_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麻检一部刑不诉〔2021〕Z3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3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遂溪县,住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村**号出租屋,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7日被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25日被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逮捕;于2020年2月13日被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2月3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广东省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林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于2019年9月开始在湛江市麻章区**路**号**超市通过接受“七星彩”、“排列五”私彩投注并进行网络下注的方式开设赌场,从中抽头营利,同案人尤某某协助林某某接受私彩投注。2019年12月6日18时30分许,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民警在**超市现场查获正在贩卖私彩的尤某某,并抓获参赌人员何某某,并扣押涉案现金20元、写有私彩数字的存根1张、手机3部。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其与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物证:扣押手机3台、现金20元、私彩票据1张;(二)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三)证人证言:证人何某某的证言;(四)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同案人尤某某的供述;(五)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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