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侯检一部刑不诉〔2021〕Z4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女,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1197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闽侯县**镇**村**路**号。因本案,于2020年2月1日被闽侯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1500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16日被闽侯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闽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份至2020年1月31日期间,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在福建省闽侯县**镇**村**路**号自建房经营棋牌室,村民林某甲、林某乙、方某某、林某丙、林某丁、林某戊、肖某某等人在棋牌室内进行“五十K”、麻将、十三水等赌博活动,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向每名赌客收取5元到10元不等的场所费用,该棋牌室经营期间共获利约7000元。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于2020年2月1日在福州市长乐区被闽侯县公安局抓获。
本院认为,林某某经营提供棋牌室,仅按人数收取少量的场地费、服务费,根据2005年5月11日两高《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不以营利为目的,进行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娱乐活动,以及提供棋牌室等娱乐场所并只收取正常的场所和服务费用的经营行为等,不应以赌博论处,林某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闽侯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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