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鼎检一部刑不诉〔2021〕Z6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241974********,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福鼎市**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11日被福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6日至9月9日间,同案人陈某某先后在福鼎市**街道**寺东侧简易棚和**街道**村**号前,提供桌子、牌九、骰子等赌具供他人赌博,从中抽头获利。同月7日至9日间,同案人陈某某雇佣被不起诉人林某某为赌客指路及赌场望风,并支付给林某某每天人民币(币种下同)100元的报酬。期间,同案人陈某某共抽头盈利4700元,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共收到报酬200元。
2020年9月9日,民警在**号附近三岔口抓获正在望风的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并从其身上查获200元。随后民警在**号查获何某某、谢某某、陈某甲等10名赌博人员,并查扣赌资共计12685元、赌具牌九32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现场查获的牌九32粒、赌资12185元;
2.福鼎市公安局出具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福鼎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等书证;
3.证人陈某某、林某甲、陈某甲、何某某等人证言;
4.被不起诉人林某某供述和辩解;
5.指认笔录、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坦白及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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