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市西检刑不诉〔2021〕11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公民身份证号:4501111981********,壮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南宁市西乡塘区**镇**组**号,现住南宁市兴宁区**园**栋**单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28日被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经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等人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20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期间,本院于2020年10月20日、同年12月18日分别两次退回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11月20日、2021年1月18日补查重报。
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从2015年开始,黄某甲代理“环球国际”、“皇冠”、“金沙”、“ 平心在线”等各赌博网站获取非法利益,其还通过组织人员在赌博网站赌博、使用BOB网站为赌博网站充值等各种方式牟利。其中,为方便赌客在赌博网站充值,黄某甲、黄某乙等人通过将个人支付宝置于BOB网站上收取钱款,后用于赌博网站充值,支付宝持有人可从中获利。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认定林某某构成开设赌场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目前证据不足以证实BOB网站是赌博网站,黄某乙的行为是开设赌场的行为,不符合起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被扣押物笔记本手机二部、银行卡六张解除扣押,返还被不起诉人林某某。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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