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成华检二部刑不诉〔2020〕61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12196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镇**村**组**号,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9年2月22日被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19日被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16日被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以来,“三哥”(在逃)、“周哥”(在逃)为谋取非法利益,雇佣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看管赌场监控、巡视赌场,雇佣白某某等人为赌客上下分,在成都市成华区龙潭乡平丰村一无名院落内开设赌场利用“捕鱼机”、“翻牌机”等赌博机从事赌博活动。
2019年2月20日21时许,林某某、白某某在成都市成华区龙潭乡平丰村一无名院落被民警挡获。民警现场查获“捕鱼机” 1 台(经鉴定,共8机位)、“翻牌机”27台(经鉴定,共27机位)。同时,民警挡获参赌人员曾某某(已行政处罚)、吴某某(已行政处罚)、杨某甲(已行政处罚)、杨某乙(已行政处罚)、文某某(已行政处罚)。
林某某、白某某如实供述上述事实,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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