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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林某某开设赌场案)_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苍检一部刑不诉〔2020〕973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甲,男,1981年****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7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号。因本案于2020年4月8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5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苍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林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份以来,被不起诉人林某甲在闲聊群“台泡信誉群2”内担任管理员,该群每日参赌人次达20人次以上。被不起诉人林某丙跑以贩卖游戏房卡赚取差价的方式进行获利,共获利人民币4700元。2020年4月8日,被不起诉人林某甲自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退出违法所得47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

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高某某、李某甲、郭某某、杨某甲、杨某乙、罗某某、刘某某、周李某、徐某某、杨某某的证言、归案经过情况说明;

3.被不起诉人林某甲的供述及同案人员吴某某、林某丁、杨某丙、林某戊、陈某某、李某丙的供述;

4.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林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退出违法所得,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为切实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根据被不起诉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林某甲不起诉。

扣押于公安机关的违法所得予以收缴。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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