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扶检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8241965********,汉族,文盲,个体户,户籍地**:广东雷州市**镇**村**号。2019年7月9日,因涉嫌强迫交易罪被扶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扶绥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8月19日被扶绥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邓华芳,广西进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扶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9年8月13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办案期限半个月一次。
扶绥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1、2018年6月至2019年3月,犯罪嫌疑人林某某为了垄断长江木业的木芯交易,以每月2000元报酬雇请黄某某在长江木业阻拦外来木芯收购者,以专供其收购,期间黄某某共获利8000元。2019年2月27日,被害人易某某前往山圩镇长江木业收购木芯,返回途中被黄某某带人阻拦并殴打,威胁不准其再进入长江木业收购木芯。
2、2017年4月至2018年2月,犯罪嫌疑人林某某为了垄断懋华木业的木芯交易,雇请李某某在懋华木业阻拦威胁外来木芯收购者,以专供其收购。2017年4月,林某某找到梁某某提出让其帮看场不给外人进入懋华木业收购木芯,每个月2000元的报酬,被梁某某拒绝,之后梁某某曾有一次与李某某在懋华木业阻拦易某某收购木芯。
经本院审查后于2019年9月28日以林某某涉嫌强迫交易罪向扶绥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在法院审理期间,因发现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建议法院延期审理二次进行补充侦查,后于2020年8月19日决定撤回起诉,扶绥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2日裁定准许本院撤回起诉。经本院审查并补充侦查,仍然认为扶绥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崇左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扶绥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扶绥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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