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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林某某抢劫案)(公开版)_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检察院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翔检一部刑不诉〔2020〕69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女,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2121997********,汉族,本科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厦门市翔安区**镇**号。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12月25日被厦门市公安局翔安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23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王淇演,福建方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厦门市公安局翔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厦门市公安局翔安分局起诉意见认为:

2019年12月24日14时许,林某某在厦门市翔安区**镇**村一处种植西红柿田地中偷摘西红柿时被果农陈某甲、陈某乙当场发现,林某某为带西红柿离开现场,暴力使用携带的桶将陈某甲脸部砸伤流血、用嘴巴咬伤陈某乙,造成该二人轻微伤的后果,且使用随身携带的剪刀对着二人挥舞,林某某的行为涉嫌抢劫罪。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4日14时许,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携带剪刀及塑料桶离家,至厦门市翔安区**镇**号附近的西红柿田,持剪刀采摘果农被害人陈某甲、陈某乙所种植的西红柿时,被他人发现并被告知被害人。被害人陈某甲、陈某乙闻讯先后到场制止,让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放下所采摘的西红柿,林某某不从,欲携带装满西红柿的塑料桶离开现场,被害人陈某甲上前拦阻并拉倒塑料桶,林某某遂持塑料桶朝被害人陈某甲扔砸致其脸部受伤流血。被害人陈某乙亦上前拦阻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并与陈某甲一同欲将林某某持在手中挥舞的剪刀夺下。其间,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咬伤被害人陈某乙手臂致其受伤。

尔后,双方停止打斗,被害人报警处理,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滞留现场等待,后被前来接处警的民警带回调查。到案后,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对上述行为供认不讳。经价格认定,被盗西红柿价值共计人民币35元。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陈某甲、陈某乙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经厦门市仙岳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患有双相情感障碍,作案时为伴有***性症状的躁狂发作,评定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的家属代为赔偿被害人陈某甲、陈某乙各项经济损失各人民币1100元,并取得了二名被害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因林某某案发时被评定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主观上无法认识到其采摘西红柿系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故该行为不能被评价为盗窃行为,其后续反抗行为亦不能被评价为抗拒抓捕。综上,林某某没有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扣押在案的剪刀、塑料桶退回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厦门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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