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526251964****,壮族,初中文化,住德保县**镇**街**号。因涉嫌抢劫罪,2020年1月13日被德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8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德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德保县看守所。
本案由德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2日19时许,覃某某驾驶一辆车牌号为白色**牌两轮电动车,经过城镇**路段时,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双手张开站在路中间阻拦,覃某某将电动车调头,林某某上前要抱住覃某某,覃某某见状后松开电动车躲闪,林某某趁机将电动车抢走逃离现场,后林某某驾驶电动车行驶到**路**路口时与一辆机动车发生碰撞。经南宁市第五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患有酒精所致精神障碍,作案时处于发病期,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其作案时刑事责任能力受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百色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德保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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