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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林某某抢劫案)_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杭富检二部刑不诉〔2020〕167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271999********,苗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天柱县**乡**村**组,住本市富阳区**街道**村**号。因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5月9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0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并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林某因网上赌博欠债无力偿还产生抢劫念头,并上网搜索有关抢劫的信息,准备了作案工具水果刀、透明胶带。2020年5月5日晚,被不起诉人林某驾驶摩托车携带水果刀、透明胶带等工具在本市富阳区东洲街道物色抢劫目标,因未物色到合适目标而放弃。同年5月7日晚,被不起诉人林某再次驾驶摩托车携带水果刀、透明胶带等工具在东洲街道东桥路、七号路一带转悠物色抢劫目标,后因害怕而放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银行交易记录,支付宝交易记录,微信聊天记录,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户籍证明、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杜某、杨某某、卢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林某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笔录:刑事搜查笔录及照片;

5.视听资料:公司内部监控、路面监控、远程笔录视频。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林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具有以下情节:一、被不起诉人林某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二、被不起诉人林某自愿认罪认罚;三、被不起诉人林某在犯罪预备阶段自动放弃犯罪,系犯罪中止,且未造成损害,根据《刑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应当免除处罚。为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1日

附:不起诉决定书送被不起诉人、被不起诉人所在村委、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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