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1002198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台州市椒江区**街道**村**号。因拒不履行法院判决,于2019年9月10日被司法拘留十五日。因本案,于2019年12月24日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6日转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7日,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在执行阮某某、张某甲、张某乙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和林某甲(另案处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向林某某、林某甲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执行法院判决,并责令搬离台州市椒江区**小区**幢**单元**室。林某某、林某甲收到通知后拒不执行法院的判决、裁定,2019年9月10日,林某某因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被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司法拘留十五日。释放后,林某某、林某甲拒绝腾房,致使判决无法执行。
2019年12月24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在椒江区葭沚街道**村**楼门前被公安民警抓获。到案后,林某某、林某甲已履行法院判决。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从轻处罚情节,且已履行法院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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