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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林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_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仙检一部刑不诉〔2020〕27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2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和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仙游县,住仙游县**镇**村**号。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9月9日被仙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仙游县公安局逮捕;2019年10月24日被仙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5月26日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仙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6月22日至2020年7月22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6月,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将位于仙游县**房产以785000元(人民币,下同)的价格转让给杨某某、张某某,并约定尾款5万元待办理过户手续后支付。2018年9月29日,仙游县人民法院就范某某与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并形成(2018)闽0322民初5975号民事调解书,约定由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分期偿还借款本息744000元。2019年1月17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与严某某、张某某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之后严某某将尾款46100元转账给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林某某将该款项用于偿还自己的信用卡欠款。2018年9月29日至2019年8月13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在担任福建**有限公司业务经理期间,将自己的收入91252.21元用于偿还其他债务。

2019年1月7日,范某某就其与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向仙游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9年10月21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已按协议履行完毕,仙游县人民法院于同日依法予以结案。范某某对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并请求对林某某免除处罚。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于2019年9月9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

2.证人证言:范某某、肖某某、唐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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