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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林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_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晋检四部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2225196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镇**村**号,现住福州市马尾区**广场**号楼**单元。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7月20日被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0月20日,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闽0111民初****号民事判决,判令被不起诉人林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偿还吴某某借款本金6万元。后林某某未按照判决书履行还款义务。2017年5月11日,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立案,晋安区人民法院向林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书,但林某某仍拒不履行判决确认的义务,被晋安区法院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不起诉人林某某于2018年至2019年间,其银行账户资金交易支出达40余万元,其中约二十几万元是发放工人工资,还有至少14万元用于归还信用卡、其他债务和个人消费等支出。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致使生效判决无法执行。另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现已将全部生效判决义务履行完毕。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归案材料、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户籍证明、人员档案、收条、收款记录截图、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移送公安机关函、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情况说明、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立案材料、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2016)闽0111民初****号判决文书、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2017)闽0111执****号执行决定书、执行文书邮递单、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财产查询情况、银行流水记录等书证;

2.证人吴某某的陈述;

3.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的行为,但目前已经将判决义务全部履行,且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认罪态度较好,未造成损害结果,又系初犯、偶犯,故综合全案因素考虑,为兼顾社会效果,可认定犯罪情节轻微,可以适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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