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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林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_长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长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检公诉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女,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2522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浙江省青田县**乡**街**号。因本案于2019年7月1日被长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6月3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长兴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7日对**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长兴支行诉黄某某、被不起诉人林某某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作出(2017)浙0522民初69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黄某某、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给付**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长兴支行借款本金、利息、逾期本金、逾期利息、罚息、律师费合计334459.43元,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长兴支行对黄某某位于长兴县**街道**小区**幢**室房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最高额45万元内优先受偿。判决后,黄某某、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均未履行执行义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长兴支行于2018年1月16日向长兴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在人民法院送达查封公告、拍卖公告后,仍拒不腾空位于长兴县**街道**小区**幢**室的房屋。长兴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8日将林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移送长兴县公安局侦查,长兴县公安局于2019年6月7日立案侦查,侦查终结后将案件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在审查起诉阶段,经本院的教育和督促,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已主动腾空房屋,履行了执行义务,并对涉案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长兴县不动产登记查档证明、长兴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法律文书生效证明、立案审批表、拍卖预告、查封公告、拍卖公告等书证;

2.证人黄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确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林某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长兴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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