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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林某某拒不执行判决案)_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兰检一部刑不诉〔2020〕245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男,196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011965********,汉族,小学文化,个体,群众,临沂市兰山区人,住临沂市兰山区**办事处**居委1133号。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12月1日被兰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2月13日被兰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16日再次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姜兆雷,山东理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林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7月2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兰陵县公安局于2020816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08年8月8日,张某乙孙某某借款355000元利息28133元,张某甲林某某为担保人。因张某乙拒不还款,孙某某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判决张某甲林某某就其承诺担保的以上钱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孙某某申请强制执行,该案指定兰陵县(原苍山县)人民法院执行。2013年2月11日,兰陵县人民法院向张某甲林某某送达执行通知书和传票,同年12月7日,该院对二人司法拘留十五日。张某甲林某某一直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直至2017年二人被兰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期间,分别向孙某某偿还28万元,双方和解。

本院认为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兰陵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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