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赫检刑不诉〔2020〕58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男,195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6195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市,住长乐市******。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5月15日被赫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24日经我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6月24日被赫章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律师:马卫东(贵州金鸟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贵州省赫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18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与赫章县宏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九股水温泉度假区项目经理陈某某签订《模板工程施工承包协议》,协议约定,赫章县九股水温泉旅游度假区接待中心由林某某负责修建,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该项目主要由林某某负责,并组织工人施工,由林某某支付工人工资。陈某某按照工程进度打款到林某某的个人银行账户,协议签订后至2019年9月25日,林某某向赫章县宏谊建筑公司以借支的方式共计获取工程款9776000.00元(实际多支取了912492.79元)。2019年10月林某某拖欠何某某等53名工人工资289417.00元后回到福建老家。2019年12月13日,赫章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林某某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整改决定书》(赫人社监令【2019】第44号),林某某仍拒绝支付工人工资。 2020年1月8日,赫章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案件移送至赫章县公安局后,经办案民警多次催促,被不起诉人林某某仍未支付工人工资。案发后林某某的家属于2020年6月23日将其拖欠的工人工资289417.00元全部支付给何某某等53人,何某某等53人出具谅解书谅解了被不起诉人林某某。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案发后,林元成家属已支付了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及第三款、2013年1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毕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赫章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赫章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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