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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林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城检公诉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2000196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系中山市**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总经理,住广东省中山市**路**号**室。2015年4月27日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上网追逃抓获,同年4月29日被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执行刑事拘留,同年5月15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年5月18日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执行逮捕,2015年6月5日被该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4月26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16年1月27日4月22日两次退回补充侦查,2016年3月10日2020年4月24日公安机关补查重报。

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中山市**装饰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被不起诉人林某某,于2013年承揽兰州市城关区东方会娱乐会所的装修工程,并将工程其土建部分转包给包工头支某某,支某某临时召集农民工组建工程队,并于2013年8月8日进入东方会娱乐会所进行施工,截止2013年11月26日工程交付验收。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在劳动部门仲裁后仍拖欠支某某包工队的8名农民工78000元工资拒不予支付。破案后,林某某家属已将所欠所有工资付清。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因莫某某、张某某工程队的农民工更换联系方式无法查找到案,无法查明农民工是否实际收到所拖欠的工资以及在此过程中是否有其他农民工就欠薪事实此前向政府部门投诉、有无遗漏的林某某对这些农民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形无法查明,本案经过两次补充侦查,公安机关未就案件涉及的全部事实查证清楚,案件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甘肃省兰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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