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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林某某挪用资金案)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商区检一部刑不诉〔2020〕23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501196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住商州**街道办事处**社区(以下简称“**社区”)**村**组。2006年10月至2015年4月任**社区**村**组长。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2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7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3月18日被监视居住,同年9月18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洛市公安局商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本院于2020年9月1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0月18日退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1月18日向侦查机关发出补充侦查提纲,侦查机关于2020年11月25日补充侦查完毕。

商洛市公安局商州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06年至2015年林某某在担任商州区**社区**组组长兼出纳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将**组集体资金143316.13元为自己所用。其中11万余元用于林某某和李水生合伙投资做商州锦绣新天地不锈钢护栏工程,剩余3万余元用于林某某的日常生活开支。2016年林某某不再担任组长后,拒绝向社区交账,一直也未将自己所用的集体资金归还。被不起诉人林某某于2019年3月15日向侦查机关缴纳其在担任**组组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挪用的14万元余元,侦查机关于当日全部发还给**社区。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挪用资金的行为及资金用途仅有犯罪嫌疑人供述,无其他证据印证,商洛市公安局商州分局认定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挪用资金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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