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赤检一部刑不诉〔2021〕Z10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女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31984********,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遂溪县,住湛江市**区**大道北**号**房,因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赤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系湛江市**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出纳员。2019年11月,林某某经人介绍,开始在“善心汇”平台进行投资,并获得初期收益。为了赚取更多收益,2019年11月20日至26日期间,林某某利用职务便利,私自挪用公司资金共计用于投资“善心汇”平台,并通过微信和银行卡转账方式将公司资金转给付某某、周某某、马某某的银行账户,由其三人代为操作“善心汇”的投资,该平台通过郑某某的银行账户返还投资收益到林某某的个人账户。经查明,2019年11月20日至26日,林某某通过微信转账挪用公司资金人民币83000元,11月25日至26日,林某某通过其农业银行账户挪用公司资金人民币226000元,以上共计309000元。林某某将挪用的公司资金及其个人资金一起投资“善心汇”平台。期间该平台通过户名为郑某某的建设银行账户共返利149709元给林某某,林某某归还给公司115000元。
2019年11月26日晚,林某某通过手机登录“善心汇”平台时发现网页无法打开,付某某等三人也无法联系上,意识可能被骗。次日,林某某主动向公司交代其挪用资金用于投资的事实,在公司报警后在现场等待公安机关到场处理,有自首情节。直至案发时,林某某尚欠**公司194000元未归还。2020年5月,林某某的家属积极筹集资金,将余款全部归还给**公司,获得公司谅解。
以上犯罪事实有林某某的供述、被害人袁某某陈述、证人黄某某证言、农业银行账户流水,微信转账记录、辨认记录、现场勘验记录、还款收据、谅解书等证据材料证实。
本院认为,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获得谅解,社会危害性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湛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赤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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