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保检一刑不诉〔2020〕Z39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女,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600351985********,黎族,中专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保亭县),住海南省保亭县**村委会**村,因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20年5月20日被保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保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林某某自2018年4月担任**有限公司业务员,该公司向海南省内各超市和商店销售日用品等货物,林某某负责收取保亭县、五指山市商店的货款。因林某某无法偿还其个人贷款,自2018年10月起,林某某陆续收取保亭县、五指山市的17家超市和商店的货款共计人民币267441元用于偿还个人贷款和购买私彩,并未交付给**有限公司。
2019年6月27日,**有限公司财务李某某发现林某某挪用公司货款并到保亭县公安局报案,林某某也随同李某某到公安局投案。随后,保亭县公安局对该案进行立案侦查,截止 2020年5月13日,林某某将挪用的人民币267441元全额归还给**有限公司。
本院认为,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愿认罪认罚、自首情节,并将挪用的资金全部归还被害单位,取得被害单位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保亭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检 察 官:刘朝东
检察官助理:王俊霖
2020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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