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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林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案)_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东检二部刑不诉〔2020〕98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01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宁德市蕉城区**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同年2月5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执行逮捕。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9月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在2020年3月19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二次(2020年4月30日至同年5月28日、2020年6月28日至同年7月21日),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8月22日至同年9月6日)。

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5月9日10时许,白某某报警称在北京市东城区信通大厦B座***室(深圳尚慧国际教育有限公司,公司出纳),一个名为**财务**,将其拉进一个QQ群,给其一个中国工商银行的账户,并要求其付人民币30.2万元的款项,其按照对方要求操作后被移除群聊。后经与单位领导核实被骗,遂报警,经侦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重大嫌疑,后被查获。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二次,本院仍然认为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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