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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林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越检刑不诉〔2018〕30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女,1978年****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111978********,汉族,出生地为广东省广州市,文化程度大学专科,户籍地为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巷**号,现住址为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路**号**栋**房。因涉嫌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于2017年5月8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2018年4月4日被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7年8月1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17年9月22日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提起公诉。2018年11月8日本院撤回起诉,2018年11月16日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裁定同意撤回起诉。

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在2016至2017年期间,先后向王某某、付某某、李某某、凌某某、张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购买通过黑客技术等非法途径获取的广州市**医院、**医院、广州市**医院、广州市**中医院、广州市**区**医院等的医药处方数据,共计人民币13080元。

2017年5月8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被公案民警抓获归案。

审查,本院认为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认定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2018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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