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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林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赤检一部刑不诉〔2020〕Z70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男性,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51966********,汉族,大学文化,徐闻县****局**市场监管所**,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徐闻县**镇**村,现住址为广东省徐闻县**街道***路***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决定,于2018年12月14日被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1月21日被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经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1月20日被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监视居住;经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5月25日被湛江市徐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8月4日被湛江市徐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移送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报请湛江市人民检察院,经其商请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管辖,于2020年7月2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期间,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6月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8月24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24日补查重报。

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6年起,**砂场股东林某甲、廖某某、吴某甲、苏某某(均已另案处理)与黄某某、林某某、吴某乙(另作处理)等人合股在广东省湛江市徐闻县**镇**村经营***沙场(又称****沙场),在未取得海域使用权证且未取得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利用**砂场的“**73”、“**79”、“***0206”等抽砂船在粤琼交界海域非法抽采海砂卸堆销售牟利,其中**砂场股东林某甲、吴某甲、廖某某、苏某某共占股50%,黄某某占股25%,林某某占股5%。该砂场由陈某某负责管理工作,李某某、陈某甲负责开铲车铲砂销售等工作。黄某某、林某某、陈某某、李某某等人明知海砂是“**873”、“**79”、“***0206”等抽砂船从粤琼海域非法抽采的,仍然予以收购转售牟利,仅在2017年3月至2018年9月,该砂场收购“**79、“***0206”等抽砂船抽采的共71船、值款1577000元的海砂。在2017年4月23日至2018年10月14日,该砂场销售非法抽采的海砂共34306.4立方,销售得款2338932元。

2016年起,林某某以投资10万元的形式入股****砂场,占该砂场5%股份,并协助该砂场办理营业执照。林某某作为对海砂流通环节负有监管职责的市场监管所**应当明知砂场收购的是赃物海砂,仍然继续参与合股经营。在其入股期间,该砂场销售赃物海砂共34306.4立方,销售得款2338932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无法认定林某某具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中明知的主观故意,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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