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仙检二部刑不诉〔2021〕1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女,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3021975********,汉族,大学本科,无职业,出生地浙江省温州市,住温州市瓯海区**街道**组**幢**室。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2013年6月19日被仙桃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13年6月1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仙桃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于2021年1月12日退回仙桃市公安局补充侦查,仙桃市公安局于2021年2月8日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仙桃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1年12月,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应其妹妹犯罪嫌疑人陈某某的要求,将自己的银行卡提供给吴某某(已判刑)使用,吴某某将该卡用于****网络游戏平台的赌博资金结算使用。经查,该银行卡在2010年12月1日至2011年4月2日间,共收取赌资2410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仙桃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能证实被不起诉人林某某主观上明知是犯罪所得而帮助掩饰、隐瞒,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1年3月2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