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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林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漳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漳浦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浦检一部刑不诉〔2020〕32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男,1964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6231964********,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村,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7月13日被漳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漳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林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间,犯罪嫌疑人林某某在某某县某某镇某某村向李某某购买一辆深蓝色五羊本田牌两轮摩托车自用,双方约定交易时没有车辆合格证,交易价格为人民币1500元。经查,该辆摩托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5316元)系张某某于2012年10月5日被盗的车辆。现该摩托车已缴还张某某。

犯罪嫌疑人林某某于2020年7月1日到漳浦县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于2020年7月15日取得张某某书面谅解。

本院认为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取得被害人谅解、认罪认罚的法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漳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漳浦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漳浦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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