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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林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苍检一部刑不诉〔2021〕148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甲,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03197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地福建省**市**区**镇**村**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09月17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本院不批准逮捕,于同年10月19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苍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甲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本院于2020年12月18日第一次退回补充侦查,苍南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完毕于2021年1月4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苍南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5月,被不起诉人林某甲在明知其侄子犯罪嫌疑人林某乙和李某某在帮助东南亚犯罪团伙架设非法赌博、诈骗平台的情况下,仍然以自己真实身份办理移动电话卡、民生银行卡交给该二人团伙使用,后该卡被该团伙用于接受犯罪所得资金、团伙间的资金结算等,总资金流水102余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苍南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林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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