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林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梅县院一部刑不诉〔2020〕Z12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211992********,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住梅县区**路**小区**栋**房,2020年8月4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取保候审,现居家中。

本案由梅州市大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大埔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大埔县人民检察院以经广东省梅州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由本院审查办理于2020年9月3日以埔检一部报(移)诉﹝2020﹞Z2号移送案件意见书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26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通过“**”APP平台,以1800元的价格向赖某某(另案处理)购买失盗豪爵牌红色男装摩托车(经鉴定该车价值为4886元)自用。林某某经公安机关传唤后主动到案,认罪悔罪并已将赃车退还失主。

本院认为,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林某某投案自首,自愿认罪悔罪并已将赃车返还失主。鉴于林某某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梅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梅县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