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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林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南检二部刑不诉〔2020〕Z22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女,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4221991********,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地广东省梅州市大埔县三河镇梓里村5号,现住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镇**村**街**号。2020年3月10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6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贺某某,广东合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林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现已审结。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一、2020年1月21日凌晨5时许,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明知他人出售的铜线来历不明,仍在其经营位于广州市南沙区黄阁镇**地铁站附近**废品站以人民币5121元的价格收购他人盗窃得来的铜线。

二、2020年3月4日凌晨3时许,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明知他人出售的铜线来历不明,仍在其经营位于广州市南沙区黄阁镇**地铁站附近**废品站以人民币6770元的价格收购他人盗窃得来的铜线。

三、2020年3月9日凌晨3时许,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明知他人出售的铜线来历不明,仍在其经营位于广州市南沙区黄阁镇**地铁站附近**废品站收购他人盗窃得来的铜线,双方已谈价、卸货并过磅,尚未转账即被公安机关抓获。经鉴定,收购的铜线价值人民币11138元。

综上所述,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共实施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行为3次,涉案金额共计人民币23029元。

2020年3月9日,公安机关抓获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同年6月5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赔偿被害单位损失并获得被害单位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某某、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等从轻、从宽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林某某不起诉。

扣押在案的蓝色苹果手机1部系被不起诉人合法财产,依法解除扣押,返还被不起诉人。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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